平價優質教保服務開創另類選擇—非營利幼兒園
(文 / 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凃嘉玟提供)
教育部為提供多元教保服務模式,增加公共化之服務數量,並因應少子女化社會趨勢
之下,各界期待能建立平價教保服務以減輕家長育兒之經濟負擔,於101 年9 月14 日發
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計32 條),該辦法公布後,因部分民間團體代表反應本辦法
之附表所定薪資支給基準表未充分反應不同地區之物價及薪資水準,且在人事及財務管理
等方面未具彈性,致影響辦理意願,為增加公益法人辦理意願,爰於102 年11 月14 日修
正(計37 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入多元辦理型態:
於原有委託辦理及申請辦理二類型中,委託辦理類型再分為「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原類型)及「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新增類型)
二類型。
二、明確規範收、退費方式:
為降低家長負擔,朝差別性收費或加強對不利條件幼兒補助之方式辦理外,另因非營
利幼兒園以成本價營運,與其他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收費基準迥異,明定其收費計算與
繳交方式及其退費相關規定。
三、賦予承辦公益法人之管理彈性:
為使各工作人員晉薪考核制度明確並賦予非營利幼兒園充分之人事管理權,得以調整
各工作人員薪資之彈性,並修正年終考核辦理時間、晉薪及發給績效獎金決定權等相關規
定。另規範非營利幼兒園應陳報主管機關事項,須先經承辦之公益法人同意後為之,彰顯
辦理公益法人之主導權。
四、財務透明及賸餘款處理:
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以確保非營利幼兒園正常營運,維護幼兒所受教保服
務之權益;另為鼓勵非營利幼兒園撙節經費並增加承辦公益法人之辦理意願,明定非營利
幼兒園於契約屆滿時,其營運期間賸餘款之後續處理與支用方式。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協助及獎勵機制:
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之供應量,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應協助及獎勵之
機制,以鼓勵公益法人參與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為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
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所設立之幼兒園,其以
公私協力方式設置,此類幼兒園之推動,可讓幼兒享有優質的教保服務;對教保服務人員
而言,能提供有保障的薪資、福利及可以發展其專業的工作場域;對家長而言,收費易於
負擔,服務比照私立;對政府而言,更可積極引導幼兒園正向發展。
本辦法發布後,其適用對象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新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本辦
法施行前,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公有建物設備或鄉(鎮、市)
公所所屬公有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已出租或委託辦理幼兒園者,其契約屆滿後,將
依本辦法之規定轉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教育部表示,為展現政府願意與父母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之決心,貫徹提供優質、平價、
普及、近便之學前教保服務環境之施政目標,將逐年以增設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