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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日期
103年4月2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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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範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26304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名稱並
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推 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推動本
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署       長    吳清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土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特訂 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幼兒園及中心)。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客語部分不得與客家委員會推 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 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
五十人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教育部九十四年一月 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
二十元之規定辦理。
(三)前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 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附表一)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且得依
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
度。 四、幼兒園及中心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三)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
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有意願參與之幼兒園及中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
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兒園及中心研提計畫之可行性,以及編列經費支用項 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幼兒園及中心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二 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各幼兒園及中心本土語言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各幼兒園及中心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辦理及經費執行之成效,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 市、縣(市)經費之參據。

 
 
附表
 

財力分級 補助比率
第一級 40%~60%
第二級 50%~70%
第三級 60%~80%
第四級 60%~80%
第五級 60%~80%

 
 
附件一
 
 
 
○○○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
 
縣(市)          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概況
(一)招生概況
 

學年度/招生概況 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 實際招生人數
○○○學年度    
○○○學年度    
○○○學年度    
 
 
(二)過去3年內曾接受教育部(國教署)本土語言教學補助之經費、項目、時間及文號
 

日期 核定文號 核定項目 核定經費(元)
○○○學年度      
○○○學年度      
○○○學年度      
 
 
四、計畫主題
五、辦理期程 六、辦理方式及內容
七、預期成效 八、經費需求(※申請購置或自編參考教材請檢附教材明細)
 

經費概算表
項次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承辦人                                      主任                                       校長/園長


 
 
附件二
 
 
○○○學年度           縣(市)政府申請公私立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推動本土語言教學補助經費彙總表
 

優先 順序 幼兒園/社區(部落)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名稱 所提計畫名稱
(本土語言類別)
 
經費細項說明
 
提報經費
縣(市)政府 初審結果  
備註
 
 
1
           
       
       
 
 
2
           
       
       
 
 
3
           
       
       
 
 
4
           
       
       
合計        
*請本權責審查各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研提計畫之可行性,以及編列經費支用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
後,於每年5月31日前報署申請補助(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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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搞單位:教育部http://edu.law.moe.gov.tw

原文出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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