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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條例修法未來幼兒園長要具4條件 2016-08-22

教保條例修法未來幼兒園長要具4條件

                                                                 自由時報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教育部與立法院朝野立委上午進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的逐條審查,其中,針對未來幼兒園園長的資格,將明訂4大條件,須具備教師或教保員資格、通過園長訓練、相關科系畢業以及滿5年資歷,才能當園長,避免有錢的出資者自肥,也兼顧教保現場專業。
台灣100年實施「幼托整合」,把幼稚園、托兒所合併成幼兒園,卻引來幼教師、教保員之爭,日前雙方多次分別上街爭權益,而102年幼照法修法後,仍無相關服務人員條例,因此也催生立法委員推出多個版本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今天進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
其中,草案第4條明定幼兒園長資格,要有幼教師或教保員資格,還須在第一線執業5年以上,並經各主管機關的幼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且有相關教保科系、專科等學校的畢業證書等,滿足各項條件才可擔任園長。
對此,立委認為,因台灣不少幼兒園採小規模,許多園長都是「校長兼撞鐘」,直接投入參與第一線教育,但其工作年資卻不被認可為教保專業;教育部國教署長黃子騰解釋,之前只採認幼教師或教保員的資格,如今明訂採認園長的行政年資,是多開一條路,但因有其他配套資格認定,不會讓只出錢不做事的園長取得資格,讓幼兒園運作更順暢。
但因教保條例草案仍存諸多爭議,如幼教師的師資培育、教保員資格認定等,都需後續詳細檢討,部分條文今天暫擱,待後續開會研商。
 

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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